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1.12W
盜竊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爲。
搶奪武器裝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武器裝備的行爲。
凡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
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軍用物資的行爲。
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軍用物資的行爲。
凡涉嫌盜竊、搶奪軍用物資價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
-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
-
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非法獲取軍事祕密的,應予立案。軍事祕密內容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訓練以及處置突發事件等軍事行動中需要控制知悉範圍的事項;3、軍事情報及其來源,軍事通信、資訊對抗以及其他特種業務的手段、能力,密碼以及有關...
-
軍人叛逃罪概念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是指在作戰中故意違背、抗拒執行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