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是:凡涉嫌搶奪武器裝備的,應予立案。盜竊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採取祕密手段,非法佔有軍用物資的行爲。搶奪軍用物資罪是指軍人採取來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軍用物資的行爲。涉嫌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折款2000元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額,但後果嚴重的,應予立案。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爲,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爲。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爲。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爲。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爲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武器又稱兵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僞裝器材等。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立案標準在我國的刑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滿足立案條件的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將會對犯罪嫌疑人和案件進行詳細的審理,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判處的懲罰也是有所不同的。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爲,是國家嚴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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