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種:
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僞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
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爲實施指揮、運用通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資訊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
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概念
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是指僞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行爲。...
-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爲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爲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爲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
-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這裏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徵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爲,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一般也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