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怎麼辦?
一、什麼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二、對勞動仲裁不服,要在什麼時候起訴?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般是向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三、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遇到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時候,都可以尋求救濟。勞動者可以選擇起訴,用工單位可以以法定條件申請撤銷勞動仲裁。當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小編的解答無法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尋求本站的幫助,給您更爲具體有效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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