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主要有哪些?
一、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自願把勞動爭議提交法定第三者處理,由其就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作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哪些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發生勞動爭議,由誰負責舉證?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誰設立?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五、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勞動爭議仲裁是雙方進行訴訟之前最後的解決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並且,誰提出勞動仲裁,誰就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爲一年,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由於篇幅所限,解讀的並不全面,大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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