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共同點有哪些?
一、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共同點有哪些?
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共同點具體如下:
1、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機構
《仲裁法》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仲裁法》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被受理後都會被開庭審理
《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法》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3、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勞動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若是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法院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後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係,發生勞動爭議後就可以申請立案。
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透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適用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5、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於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不僅存在相似之處,同時也存在着明顯的區別,此兩種不同類型的仲裁,解決的是不同類型的糾紛,通常來說,;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而經濟仲裁處理的是雙方各簽署了仲裁協議的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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