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飯店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離職的服務員?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侵犯了合法權益時的基本的處理渠道是:
1、首先要證明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2、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3、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爲,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不論是做什麼樣的處理,都是需要儲存一定的證據的,因爲無論是走訴訟途徑還是勞動仲裁的話,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支援勞動者的訴求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者可能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所以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並不是特別的妥善,說很多勞動者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此時是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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