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簽勞動合同離職還要寫離職單嗎
一、員工沒簽勞動合同離職還要寫離職單嗎
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籤合同,但勞動者辭職的,單位可以開具離職證明,但現實生活中沒有籤合同,單位就不提供離職證明。當然,勞動者想獲得雙倍工資賠償,那麼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係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援。
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屬於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而我們已經工作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工資的兩倍補償我們。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我們簽約,則默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這時候就需要開具辭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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