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公司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代理合同規定的是代理權,表明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民事委託代理關係。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並按照營銷成果或合同內約定方式獲得報酬;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和單位的僱傭關係,具有人身等方面的隸屬關係。
《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爲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於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係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性質
1、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2、現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代理人主要存在兩種僱傭形式:一是職業保險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職工從事保險營銷。
代理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而用人單位也需要盡到按時發放工資,買社保等義務。
對於保險公司代理合同勞動合同二者的區別問題我們是可以看出的,對於二者之間最大的區別應該就是代理合同指的是雙方之間是民事關係,而勞動合同指的是雙方之間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關係,所以說二者的關係是不一樣的。但是二者還是有聯繫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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