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代理商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爲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爲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爲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爲其僱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同勞動合同關係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爲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2、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爲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3、從個人代理人的佣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佣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佣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爲代理人佣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後服務所需費用。
並且在佣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爲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4、從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看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他到哪裏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麼工作量化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覈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
儘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範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同一單位儘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係也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二、如何簡單區別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
1、代理合同是勞務合同的一種。勞務合同適用於《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2、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用人單位支付報酬,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代理合同是單務合同,被代理人授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爲,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現代商務活動中充斥着各種各樣的合作,而正規的合作離不開合同的約束。各式各樣的合同也讓人民應接不暇,同時很多合同存在着多處相似之處,此時區分是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從事相關商務活動,同時也提醒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的類型,避免簽訂錯誤的合同,導致日後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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