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臨時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臨時用工合同的接觸需要單位的批准纔可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准後方準辭職等。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臨時工,在很多事業單位都是存在的,很多人也因此會產生一定的誤解,因爲一些事業單位也是存在公務員的,當然很多行政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有編制的,但是同時也存在臨時工,臨時工並不是公務員,所以臨時工的合同解除,成立都是要機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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