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不足30天是否需要賠償
一、勞動合同法辭職不足30天是否需要賠償
員工在工作不滿30天的情況下辭職是否需要賠償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員工按照法律依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是需要給予補償的,而如果公司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員工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這麼做的員工,雖然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她的行爲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無權追責。如果勞動者的違法行爲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就算是在試用期以內用人單位也是不能夠隨意辭退員工的,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而作爲員工想要進行辭職的話,至少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能夠隨意的離職,只要符合相關的規章制度,那麼都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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