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時,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勞動合同顯然是違法的行爲。具體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一、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1、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如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二、不籤勞動合同會有何後果
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按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賠償: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爲了破解實踐中事實勞動關係的泛濫和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頑疾,《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作了與此相關的實施規定。
其他賠償規定: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如果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那麼勞動者可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而實踐中常見的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就是兩種,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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