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工資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法工資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1)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2、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和補貼;
津貼和補貼是指爲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爲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法律依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根據工作的內容和工作情況對工資進行約定,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合同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標準進行支付工資待遇。另外,有關工資的支付形式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協商中認定,避免出現支付工資待遇時出現矛盾和糾紛,如果出現問題應當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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