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我們身邊發生的因爲勞動合同引發的問題其實有很多,勞動合同是我們工作上面的保障。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這個我們大家都知道,但是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的情況也是有的,我們是需要向工作單位提出異議,實在不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
勞動關係的存在不以勞動關係的簽訂爲必要條件。
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卻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爲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事實爲準,也就是說,即便用人單位未及時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仍實際在用人單位上班,那麼雙方依然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事實滿一年,視爲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同時,爲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諸多法律責任,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再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則可能導致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兩種法律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上述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如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以北京爲例,根據《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的規定: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爲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爲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不再享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一個月的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而在我國其他地區則與北京不同,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仍然是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
所以,光榮的勞動者們,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同你們續簽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向其主張支付二倍工資。若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滿一年,則視爲用人單位與你們建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怎麼辦的問題我們國家是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的,對於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注意的是我們是不是還在工作崗位當中上班,如果是,我們可以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的申請,以保護我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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