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類型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時間,合同期限長短不能確定。那麼如何訂立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三、人們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誤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爲“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綜上所述,經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做的好處是勞動者可以安心工作,實現職業的長期穩定,用人單位也不會擔心頻繁更換員工的風險。但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還存在一些誤區,有些勞動者把這個當做“鐵飯碗”,工作上人浮於事。所以現在很多企業都避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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