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五年勞動合同還用補嗎?
一、離職五年勞動合同還用補嗎?
離職五年勞動合同不需要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三年以上了,用人單位可能沒有了勞動者的相關資料,無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勞動者需要和原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有一些勞動者可能離職時間比較長。導致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丟失了,那麼關於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是不用補的。但是如果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話,那麼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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