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職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補辦,還可以補辦嗎?
一、已經離職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補辦,還可以補辦嗎?
已經離職的勞動合同丟了還是可以補辦的,具體方式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如果在兩年之內的期限內有正當的裏有需要用到離職的合同協議的,勞動者需要和原用人單位溝通協商之後使用或者補辦。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離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離職協議或者是離職合同,一般是簽訂一式兩份,一份勞動者持有,一份是單位持有備有兩年供使用。如果勞動者有正當的理由需要用到原來的離職協議或者合同的但是丟失需要補辦的使用的,可以向原單位的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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