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我們在新聞節目中經常看到這樣的節目,民工工資被包工頭拖欠,民工和包工頭協商不成就只好透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名詞經常出現在法治維權節目中,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樣的?下面由本站小編來普及下這個法律小知識。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
勞動仲裁委員會全稱應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機構,一般由縣級以上政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代管。其具體辦事機構是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也有稱仲裁委辦公室),是全額撥款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其職能是受理、調解、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係、工資保險、工傷賠償、辭退補償等勞動爭議案件,是不收費的。其正式工作人員屬事業編制性質,由財政發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勞動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事業單位編制,仲裁委隸屬於當地法制局下,屬於事業單位。其職能主要是受理、調節和仲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如工傷賠償問題、工資拖欠問題等等。總之,我們和用人單位產生糾紛又無法協調一致的,就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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