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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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應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的原則,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以北京市爲例,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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