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員工不上班辭退可以嗎?
一、懷孕員工不上班辭退可以嗎?
不可以,但具體的也要看實際的情況;法律雖然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了限制,但是對懷孕女工嚴重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然可以解除合同。懷孕女工開具假病假條,屬於嚴重違紀行爲,缺勤天數通常作曠工處理,達到一定天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具體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四、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並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第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爲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爲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爲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懷孕的女員工一般不上班用人單位想要辭退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理由,同時還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用人單位惡意的辭退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最主要的就是保障到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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