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後懷孕可以索要賠償嗎?
一、辭退員工後懷孕可以索要賠償嗎?
被辭退後發現懷孕了的話一般是不能所要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是因爲懷孕才違法辭退自己的,勞動合同法當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懷孕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簽訂了勞動合同後雙方也是需要遵守合同的內容,如果說員工在工作的期間有懷孕或者產假的情況,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保障了每一位女性員工的合法利益,如果說在懷孕哺乳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強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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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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