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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江蘇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有什麼事情需要向法院起訴的話,那麼是需要找準相應的法院的。其實這也就是法院的管轄權問題。因爲有的管轄法院並不屬於他的範圍,就不會進行管轄。工傷認定也是如此,那麼江蘇工傷認定管轄權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工傷認定應當屬地管轄還是統籌地管轄

外地某施工企業在北京承攬項目時,施工單位職工將分攬的項目與在京老鄉共同完成,結果老鄉發生工傷事故。受傷害者向北京某區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該勞動行政部門也認定其爲工傷。施工企業不服將勞動保障部門訴之法庭,結果法院認定勞動行政部門超越範圍,判定撤消工傷認定結論。法院的理由並非認爲受傷者與施工企業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認爲施工企業註冊地不在北京。因爲依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配套檔案規定,工傷認定實行企業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屬地管轄,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無權對該受傷人員進行工傷認定。

本案涉及的是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註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爲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註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麼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例如,1999年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曾經認定一例深圳企業駐京機構人員的工傷,後遭到深圳企業反對,稱此人並非其職工。而駐京機構也改變態度,也不承擔工傷責任,使此人的工傷認定失去意義。此後,北京才頒發了工傷認定實行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管轄的規定。

二、其他規定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於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脫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於是,基於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於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於全國工傷認定範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範圍內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脫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範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透過在全國勞動系統範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註冊地或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國,根據大多數的情況。基本上工傷認定的管轄,都是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地方的法院來進行管轄的。當然,這個問題其實並不明確,因此需要期待全國工商認定範圍和標準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