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區別都有哪些
1、提交訴狀不同。
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對於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爲“民事再審申請書”。
2、申請主體不同。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3、申請客體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及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民事申訴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4、申請期限不同。《人民法院再審立案意見》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5、管轄法院不同。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申訴分爲哪幾種
申訴分兩種:
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爲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
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爲。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
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爲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在經過了對比之後,我們總結出申訴和申請再審之間的差異,分別實管轄法院、客體、主體、期限以及提交訴狀的不同。而在申訴裏面具體有分爲了兩類,即訴訟上的申訴與非訴訟上的申訴,通常是指公民或者單位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而提起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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