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傷認定屬地管轄還是統籌管轄?
安徽工傷認定屬地管轄,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一般是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屬地,繳納工傷保險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管轄,也有個別地方是由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管轄,安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調整工傷認定管轄,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改爲用人單位登記地社保部門管轄。
涉及的是工傷認定的管轄權。
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爲進一步完善工傷認定管轄分工,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能夠及時進入工傷認定程序,減少管轄爭議
根據《安徽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50號),現就調整完善工傷認定管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管轄。
將現行的由用人單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調整爲由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二、調整下放部分市管工傷認定單位。
將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的全市二級以上公立醫院、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津航道局、聯華集團的工傷認定工作,改由所在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將濱海新區區屬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工作,交由濱海新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直接負責。
三、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
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者經法人單位授權獨立經辦工傷保險事務的,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註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分支機構未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或未經法人單位授權,以及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由法人單位登記註冊地的區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於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脫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於是,基於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於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於全國工傷認定範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範圍內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脫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範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透過在全國勞動系統範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註冊地或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工傷認定屬地管轄還是統籌,以下資料供你參考
綜上所述,安徽工傷認定屬地管轄,對於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還是統籌管轄,應當依據聯動機制實現,企業註冊地勞動保障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蒐集資料,證據,調查取證,做出工傷認定結論,解決了公司認定管轄權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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