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管轄 貴州的規定是怎樣的?
職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此時職員一般會向當地的認定機構提出認定請求,但是根據司法實際,我們可以知道,並非所有的認定請求都是會被受理的,有些認定機構會稱不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故而不予受理。各地的管轄規定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工傷認定 管轄 貴州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 管轄 貴州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註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註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爲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註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麼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例如,1999年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曾經認定一例深圳企業駐京機構人員的工傷,後遭到深圳企業反對,稱此人並非其職工。而駐京機構也改變態度,也不承擔工傷責任,使此人的工傷認定失去意義。此後,北京才頒發了工傷認定實行法人註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管轄的規定。
二、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報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並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爲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並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五)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爲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鑑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爲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我們可以知道,各認定機構,只能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受理案件,對於那些不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需要將其轉移給其他有權受理的機構管理。民事主體只有在瞭解既定的法律規範的基礎上,才能識別是否奇特機構越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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