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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訴訟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訴訟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標準

1)旅客傷亡的賠償標準:旅客受傷治療後,身體部分機能喪失,應按照功能喪失程度給予部分賠償金、保險金,最高不超過有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限額。具體標準參見《鐵路旅客傷害支付保險金、賠償金百分率表》的有關規定。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額賠付。對於旅客傷亡的賠償範圍和費用計算標準,實踐中可參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2)對旅客自帶行李的賠償標準:對旅客自帶行李因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損壞導致其實際價值的損失,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污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程度在賠償限額之內的,按上述的實際損失賠償,如果損失超過賠償限額的,按限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