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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調解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調解原則是什麼?

1、自願調解

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願原則。

2、依法調解

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於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衝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羣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民主調解

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錶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賢達、家族長輩等。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處置的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第九條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協商和平處理醫療事故的相關賠償問題,但醫療事故賠償還有很多細節問題,例如具體的責任歸屬問題,賠償的尺度問題,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最終無法處理的,可以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標籤:調解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