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醫院需要負責嗎?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醫院有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林某因麻痺性痴呆、神經性梅毒而進入該醫院接受治療,醫患雙方即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應當按照規範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設施和醫療服務。
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對於患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具有管理或護理上的過錯,或損害後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患者家屬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如何界定是否屬於故意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1988年衞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説明中,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衞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於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而對這一點的理解,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我們要注意,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醫院對於患者的自殺是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在上文中,我們還為大家介紹了醫院需要承擔責任的認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認定為醫院需要承擔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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