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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制定時,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醫患雙方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