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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出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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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出借主體
民間借貸出借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具體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14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企業民間借貸正常情況下,只要是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同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該條又作了排除效力的兩種情形規定,即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和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是民間借貸出借人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