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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發症手術致人死亡算不算醫療事故?

關於手術後的併發症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我們應當看引起併發症的是由於院方的過錯還是現行醫療技術無法針對性的予以治療,前者屬於醫療事故,後者則是醫療意外。同時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醫療事故和併發症的發生並不是同意概念。

併發症手術致人死亡算不算醫療事故?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説明,醫療事故是指:當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的過程中,其行為違背了醫療衞生的相關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專業性的要求,如診療護理的規範,常規等等,這種過錯或者違反操作的行為,將導致治療措施不當,最終致使病員的智力或者身體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或者是造成了漏診從而延誤了時機造成人員心智,身體損害的事故。

根據定義我們可以發現,在醫療事故中,其主要的過錯方是醫療機構或者是相關的醫療工作人員,由於他們自身的疏忽或者違規的操作,最終使得患者收到損害。一般來説,現實生活中,在確定是否是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相關鑑定才可以認定,法庭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所憑藉的也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所出具的相關鑑定書。

而對於併發症,他是伴隨着疾病發展的始終的。在疾病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一種的疾病從而引起了另外一種疾病,因此它也不屬於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醫療損害的項目之一。同時根據問題中所書寫的一樣,手術中進行一定的治療之後,病人的身體以及肌理都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有些變化有利於身體的復原,有些則可能導致新的疾病產生,這就是併發症,如常見的婦科手術之後,不少患者發生惡性的低血壓就屬於典型的併發症現象。併發症分為“可以避免”和“難以避免”兩種類型。而難以避免是日常中,由於醫療水平的限制以及人類目前掌握的技術難以進行準確預測,或者在可能預測的情況下,沒有有效的手段避免併發症的產生和發展。在“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中,我們一般認定為醫療意外。

對於其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首先,看醫務人員是否對於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做出了預見。如未能預見的情況,説明醫務人員沒有盡到結果預見的義務

其次,醫務人員是否將有可能的併發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

最後,醫務人員所採取的診療措施是否在儘可能避免併發症的發生。當併發症發生的時候,是否採取積極的治療措施防止併發症損害的擴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性規定中,在處理的時候是需要確定醫院方存在醫療責任,才會被算作醫療事故,不然就是醫療糾紛。我國的醫療併發症,又稱合併症,是日常醫療中極其常見的一種疾病,在手術之後所造成的併發症最多,嚴重的時候可能會造成人員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