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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喪葬費怎麼算?

一、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喪葬費怎麼算?

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喪葬費怎麼算?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這實際上是要求死者家屬提供喪葬費用的證明,並且按照證明的標準進行賠償。我們可以想象在我國偏遠地方的農牧區,這樣的賠償標準是很少的。

喪葬費:包括運屍、租賃追悼場地,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入費等合理支出。

喪葬費的支出一般應根據當地喪葬費的標準及有關殯葬部門開具的發票確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二、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賠償如下: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醫療事故導致死亡的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其中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具體的規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