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用新藥致人死亡算醫療事故嗎?
一、醫院用新藥致人死亡算醫療事故嗎?
患者遭遇重大藥物醫療事故導致死亡,其家屬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利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首先經專業鑑定機構結合病患病理、檔案病歷和診療措施過程、醫生用藥情況分析事故原因,依法作出處罰和賠償決定,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以法定要求為依據,經醫患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無法協商一致經人民判決判決確定。
首先,患者死亡的要及時進行屍檢,確定死亡原因及醫院責任大小。
其次,醫療事故僅是作為醫院行政處罰的依據,最終賠償還是根據醫院的診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及該死亡後果與診療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最後,建議死者家屬封存並複印全部病歷材料,聯繫專業的醫療律師介入,判斷醫院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大小,指導當事人合理維權,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可通過法律程序主張權利。具體要看詳細病歷,診療活動非常專業,需要對整個診療過程分析,不是簡單描述就可。醫療損害(醫療事故)在民事糾紛中最為複雜,涉及臨牀醫學、法醫學及過錯鑑定,需要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分析。是否存在過錯對案件影響巨大,需要專業醫療律師、豐富的案件代理經驗,才能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1)喪葬費。喪葬費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辦葬期間有關人員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費用;標準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補助費,死者是唯一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的必需生活費全部由當事醫院負擔;還有其他扶養人的,當事醫院一般只負擔死者生前負擔的那部分。標準與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應賠償的扶養費相同。
(3)死亡的補償費。按照規定,死亡的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六年。
三、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重大藥物醫療事故要是導致了患者的死亡的話,那麼醫療機構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講這種責任都是民事賠償責任,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存在醫務人員用藥嚴重的不負責任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的,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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