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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來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由誰來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由誰來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首次鑑定是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縣市級的醫學會來承擔。在首次鑑定之後,如果説一方當事人不滿意這個鑑定結論,不服鑑定,或者説雙方都不滿意,那麼可以提出再次鑑定,再次鑑定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醫學會來組織鑑定。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對於具有相當影響或者説,案情非常複雜的這種案件,可以在再次鑑定之後,由中華醫學會做出鑑定。

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分為以下四種:

(一)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地方醫學會。

以上兩種醫學會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醫療事故爭議的首次技術鑑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當事人因對醫療事故爭議首次技術鑑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鑑定。

(四)中華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

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衞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衞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衞生局醫政科負責。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首次技術鑑定的,一般是衞生行政機關,如果想要申請再次鑑定的話,可以由中華醫學會來進行鑑定。在日常生活當中的醫療事故,如果責任不明確的時候,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