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一、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費支付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也可以雙方經過協商之後進行支付。
二、發生醫療事故需要進行的賠償有哪些內容?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中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出現醫患糾紛之後雙方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的申請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也可以雙方共同提起鑑定的申請,或者也可以委託專業的鑑定中心委託鑑定中心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如果雙方是共同提起的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的分擔就需要雙方協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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