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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的鑑定一般由各級醫學會鑑定。
以級別分為:中華醫學會、省醫學會、市醫學會。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是醫方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應當由醫方申請鑑定。在訴訟中,如果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建議患方申請醫療過錯鑑定。

醫療事故的鑑定由誰來做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