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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事故由誰負責鑑定

醫療責任事故大家都聽過很多吧,醫療責任事故是由於醫護人員的過錯而導致的,很多時候都會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嚴重的甚至還為造成患者的死亡。由於一些醫院因為各種原因造成了醫療責任事故發生,那麼醫療責任事故由誰負責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醫療責任事故由誰負責鑑定

一、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認定醫療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證據

(一)醫療機構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

2、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患者要提供門診病歷資料;

3、其他患方認為對己方有利、能證明醫方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的。

(三)提交材料的時限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

三、醫療事故由誰負責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講解醫療責任事故由誰負責的具體內容。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主要、次要、輕微責任。不同的醫療過失行為有不同的賠償條款。還為大家講解了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證據以及醫療事故由誰負責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