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由誰出具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由誰出具
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有哪些
1、對急、危、重病員,片面強調製度、手續而拒收病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採取應當採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貽誤搶救時機的。
2、診治工作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
4、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制度、操作規程的。
5、助產中,違反接產原則和操作規程的。
6、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7、在醫療工作中,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毒、麻、劇藥品,開錯或用錯藥的。
8、生物製品的接種途徑、劑量、部位錯誤或操作中消毒不嚴的。
9、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籤或製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10、檢驗、放射、病理等其他非臨牀部門,漏報、錯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發錯血、拍錯片等。
11、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用麻醉藥過量以及不認真觀察病員用藥後的病情變化,違反操作規程的。
12、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病員過程中,玩忽職守、藉故推諉、拖延時間, 而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
13、其他失職行為造成的。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最後,在醫患雙方不能為責任認定定下準確結論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然後由人民法院委託醫療鑑定機構對事故進行鑑定,然後法院根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判決醫患雙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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