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醫療過錯責任?
(一)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
從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機構需要是具有資質並登記備案的司法鑑定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2)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3)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4)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鑑定人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
(3)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10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二)鑑定內容
一般而言,在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中,可以對這樣一些內容進行鑑定:
(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三)鑑定材料
一般而言,為了進行鑑定,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包括保管在患者處的門診病歷、保管在醫療機構處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等,具體可以參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材料內容。
如果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鑑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在進行鑑定之前,先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説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
醫療過錯的責任認定的過程是一種時間比較長的過程,需要提交相關的鑑定材料進行鑑定,鑑定的材料包括患者的病歷材料等,提交的材料需要保證具有相應的真實性,如果有異議需要提出並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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