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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包括什麼?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包括什麼?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包括什麼?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費包括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補償費、交通費等。具體賠償的數額需要醫院和受害人家屬協商確定,無法協商可以走法律程序。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醫療相關規定可知,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賠償標準:患者如若是因為醫院的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那麼醫院需要就本次醫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進行計算,按照票據進行支付,醫療案件結束後,患者死亡後仍然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醫院也需要承擔。

2.誤工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如若有穩定工作,即其收入如果是穩定的話,那麼醫院需要向其家屬支付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事故發生年的平均工資是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那麼賠償是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如若患者的工資不固定,則以一年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一般是以當地政府機關出差伙食補貼為計算標準。

4.陪護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專人陪護,那麼陪護費則以當地上一年人均工資的平均值為計算標準。

5.喪葬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是以當地的喪葬補助為計算標準。

6.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如果患者還有子女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需要撫養(這類人員必須在患者死前就已經喪失基本生存能力),那麼醫院也需要向患者家屬支付一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支付標準為未滿十六週歲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費用至十六週歲,未滿十六週歲沒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撫養費二十年,年滿六十週歲,賠償不超過十五年,年滿七十週歲的,賠償不超過五年。

7.交通住宿費賠償標準:交通費以實際票據為依據,住宿費以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貼為標準。

首先經專業鑑定機構結合病患病理、檔案病歷和診療措施過程、醫生用藥情況分析事故原因,依法作出處罰和賠償決定,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以法定要求為依據,經醫患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無法協商一致經人民判決判決確定。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的患者進入到醫院接受治療,本來是想的通過醫生的救治讓自己的病情治癒,沒想到卻因為醫生的疏忽大意導致發生了醫療事故,致使患者的病情延誤或者死亡,那麼醫院和醫生就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患者遭遇重大藥物醫療事故導致死亡,其家屬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利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