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賠償?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賠償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如何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
對於成年的被扶養人,原則上應當參照勞動部規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作為成年的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養人雖然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卻身體有病或有殘疾,關於勞動能力的確定,應當通過司法鑑定部門予以鑑定。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
2、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4、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後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根據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具體賠償有哪些了,此時主要的就是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但在不同的地區,關於這些項目的實際賠償標準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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