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效是多久呢
醫療事故之所以發生,有可能是因為醫護人員缺乏法律知識或者醫術不高導致診斷失誤等。這時候醫院需要對患者進行賠償,但賠償的前提是需要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才可以獲得賠償。那麼大家知道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是多久嗎?讓小編為你解答。
法律依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得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那一日起的一年之內。這段時期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處理申請。
其中的“應當知道”根據民法的解釋是,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最後的結果都是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所以那一刻就是計算訴訟時限的時間。
之所以説在知道的時候,亦或是應該知道的時候,是因為患者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時不一定能立刻發現,有些症狀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表現出來的。
針對這種情況,法律上特地以“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為時效的前提,這樣可以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是超過了20年之後才發現自己的身體健康受損害,那法律的時效性已經不具有了,因為時間太長已經沒有鑑定的意義了。
這裏我們以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程序來看一下啟動鑑定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需要醫院和患者拿出的關於在醫療過程中的鑑定資料證明;
2、醫院和患者提供鑑定機構所需要的鑑定病案資料、證明物品等;
3、最後是接受鑑定機構的調查,雙方如實提供自己的情況,不得撒謊作假,擾亂鑑定機構的判斷。
從上面的所有介紹得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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