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現場的實物證據如何封存?
一、醫療事故現場的實物證據如何封存?
在醫療事故中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時,如果懷疑是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後果的時候,這需要在醫患雙方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對所懷疑的物品(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進行現場封存,在封存的時候,應該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範操作,以免再次污染。為了檢驗時做比對檢驗,還應當同時封存同批同類的物品。
因為血液不能像藥物一樣批量生產,這就説明了他的特殊性。再加上血液的質量涉及到的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一旦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有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產生。因此為了保證結論的公正客觀,且有利於明確責任。對懷疑由輸血引起的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所採集的比標本進行封存時,採血機構應當在接到醫療機構的通知後後派員到場。如果短時間內無法到場,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密封,並保存在適當的條件下,等採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後,有雙方共同封存。
封存的物品送檢啟封的時候,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同時在場的,在場雙方的當事人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需要保證在倆人以上才能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
二、現場實物的檢驗是怎麼樣的?
當不能確定上述疑似物品與患者遭遇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需要進行檢驗時,醫患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將封存物品送到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部門檢驗,並共同對送檢物品啟封。
對藥品進行檢驗的法定機構是藥品檢驗所。根據《藥品管理法》,所謂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對藥品進行檢驗的目的主要是確認是否是假藥、劣藥、與處方開具藥物是否一致,如藥品所包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是否符合,是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是否為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批准文號的,是否為變質過期或被污染不能藥用的等。
血液的封存和檢驗相對來説對於專業要求更高。由於血液本身的特殊性,首先它不像藥品一樣可以批量生產;其次血液的質量涉及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包括血液採集、檢驗、分離、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等一系列過程,而輸血引起不良後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引起,通常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因此,為了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同時明確責任,對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等標本進行封存時,醫療機構還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如短時間不能到達現場的,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血液和輸血器具進行密封,並在適宜條件下暫存,等到採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後,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實物應包括:血樣標本、標籤、剩餘血液、輸血器具、稀釋液體等(受血者接受輸血前後血標本、輸血後尿標本以及供血者進行交叉配血的標本、輸血袋整套裝置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最重要的就是收集相關的證據,一般存在輸液、輸血等相關的物品異致他人受以傷害的,那麼對於現場實物證據也是會及時的封存,但在封存時是需要雙方都同時的在場,其目的性也是為了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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