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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封存證據法院能調取嗎?

一、醫療事故封存證據法院能調取嗎?

醫療事故封存證據法院能調取嗎?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列舉規定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兩種情形,實際上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出了限制性解釋。一種是依職權調取,另一種是根據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請調取。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須知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在複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複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户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醫院才會接待。

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複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複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並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複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鑑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並書寫病程記錄,然後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後由護士執行醫囑並製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並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後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有權對封存的病歷檔案等進行調取和鑑定,依據調查取證的法定有效證據進行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