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現場的實物證據如何保存?
一、醫療事故現場的實物證據如何保存?
醫療事故現場的實物證據通過封存方式保存,一般來説,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燬、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籤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如果糾紛涉及到輸液過敏、藥品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實物,並對治療的過程做一份書面的記錄。
發生了醫療糾紛,患者可以採取下列三種方式進行維權: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一種情況患方可單方面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事故爭議民事訴訟。
二、證據的保存規定是什麼?
保存醫療糾紛證據 患者必須有保全證據的意識
一般來説,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燬、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籤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對於醫療事故現場的一些實物證據不知道如何來進行保存,通常情況下是可以在對方在場的情況之下來進行封存,這實際上就是避免了日後有人破壞證據會導致證據沒有辦法反映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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