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如何看待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醫療保險
所謂的醫療保險是指醫療單位投保交納保險費用成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用在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在保險期限內,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保險。
二、醫院為什麼需要醫療保險
醫療行業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近年來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還是國家對法律的普及,中國公民的維權意識增強,並不是完全的壞現象。醫鬧的出現,是因為處理醫療糾紛的有關規定複雜,程序漫長,患方在維權過程中遭遇困惑被少數不良分子利用而產生,它的出現應當是暫時現象。當然醫鬧現象的產生也與醫療糾紛的處理難度困擾醫療單位,醫療單位撇開原則進行讓步密不可分。
對於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大醫院是歡迎的。因為大醫院醫療糾紛多,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也大,賠付金額多,保險公司參加處理糾紛,可以減輕大醫院的壓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醫鬧生存空間,本來每年用於賠償醫療糾紛的錢款,現在用於交納保險費用,可能還有節餘。
三、醫療保險與患者的關係
患方對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持無所謂態度,因為法律沒有對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後有所改變,處理醫療糾紛還是適用過錯賠償制度。處理醫療糾紛的過錯認定和賠償,還是不因保險公司的參與難度減少。只是將原來醫療過錯的買單人,由醫療單位變更為保險公司而已。因為公立醫療單位本身就具有強大的賠償能力,過去就不存在賠償不起的問題,所以,醫療單位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後,患方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還是隻用擔心醫方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和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問題。而不用擔心賠償不起問題。
從事醫療工作高風險職業,而醫療責任險不是為從事醫療工作人員可能沒有賠償能力而設立,而將它定為強制保險,僅僅減輕了大醫院的壓力,但是增加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參與人,增加了處理成本。處理成本是需要有人為它買單,是醫院?是保險公司?是國家?是患者?但可以預見,最終買單人可能還是公民或患者。將醫療責任規定為強制保險,較失妥當,還是將它放在商業保險,實行自願原則較好。
現在各大醫院醫療事故頻發,醫患關係緊張,導致了諸多不穩定的社會因素。而醫療保險責任合同糾紛發生時,醫療保險合同的條款則可以做為處理和解決糾紛的依據和準則,以保障醫院、醫生以及患者三方的權益,使醫療糾紛在最大限度內合法合理的解決,以避免因患者一方失帶來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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