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了孩子能否降低撫養費?
當代社會,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同時可以説是父母的未來,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離婚了之後還會再婚,因此有的人想了解一下再婚之後關於孩子的撫養費相關問題,比如説根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了孩子能否降低撫養費?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了孩子能否降低撫養費?
可以就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及相關法律,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在司法實踐中,就撫養費的變更多以增加為主,請求減少、中止支付撫養費的較少,且請求減少或中止支付撫養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但根據公平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可以訴求減少或中止撫養費的支付。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孩子撫養權問題:
1、子女不足2週歲;
記者瞭解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孩子已滿10週歲;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時,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首先小編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我國再婚之後有了孩子撫養費降低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其實如果想要降低撫養費用或者是終止支付撫養費用的話可以以此為案由向法院進行起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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