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是多少?
一、因為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是多少?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醫療相關規定可知,如果患者死亡的原因不是因為醫療事故的話,那麼醫院就不需要向患者賠償,如果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顯示為醫療事故,那麼患者家屬就可以依法向醫院索取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賠償標準:患者如若是因為醫院的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那麼醫院需要就本次醫療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進行計算,按照票據進行支付,醫療案件結束後,患者死亡後仍然需要支付的醫療費用,醫院也需要承擔。
2.誤工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如若有穩定工作,即其收入如果是穩定的話,那麼醫院需要向其家屬支付因醫療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這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事故發生年的平均工資是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以上,那麼賠償是以上一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如若患者的工資不固定,則以一年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一般是以當地政府機關出差伙食補貼為計算標準。
4.陪護費賠償標準:患者在醫療的過程中如果需要專人陪護,那麼陪護費則以當地上一年人均工資的平均值為計算標準。
5.喪葬費賠償標準:這種費用的賠償標準是以當地的喪葬補助為計算標準。
6.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如果患者還有子女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需要撫養(這類人員必須在患者死前就已經喪失基本生存能力),那麼醫院也需要向患者家屬支付一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支付標準為未滿十六週歲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費用至十六週歲,未滿十六週歲沒有勞動生存能力的,支付撫養費二十年,年滿六十週歲,賠償不超過十五年,年滿七十週歲的,賠償不超過五年。
7.交通住宿費賠償標準:交通費以實際票據為依據,住宿費以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貼為標準。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賠
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麼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麼索賠金額低於所受損失的賠償標準,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確定為醫療事故,病人的家屬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應當按本條例第五十條所列的項目和標準來計算,具體內容如下:
1.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的多少也是可以計算的,所以,患者不能隨意的要求賠償數額,甚至誇大賠償,賠償方也不能因為不承擔賠償或少賠償的金額,具體的內容在上文進行了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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