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至少賠付多少?
一、發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至少賠付多少?
產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至少賠付以下費用:
1、喪葬費;
喪葬費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辦葬期間有關人員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費用;標準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死亡的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六年。
3、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患者死亡被醫療鑑定構成醫療事故,那麼醫療機構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講這種責任都是民事賠償責任,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家屬至少可以主張死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產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或者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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